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产取得预收房款时,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收取时开具收据不结转经营收入。
(1)预收售房款,开收据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2)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3)收最后一期房款,开发票时:
借:银行存款(最后一期房款)
预收账款(以前预收部分)
贷:经营收入
(4)发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结转预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八)项第9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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