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
"八、关于税前扣除规定与企业实际会计处理之间的协调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在目前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法规规定中,并没有对差旅费的扣除限额作出规定.因此,企业发生的差旅费支出,一般情况下,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没有扣除限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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