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新闻详情

核定征收方式注销时是否进行清算所得的纳税申报?


来源:新余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7/19 9:09:5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现就企业清算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是指企业在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时,对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项的处理。

二、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因此,《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要求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都应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与是否为核定征收没有关系。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进行纳税申报。


上一篇:会计中如果区分损益类的科目的借贷方向?

下一篇:核定征收企业注销需要清算吗?

  咨询老师  拨打电话  网上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