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账的都必须有原始凭证,没原始凭证不能做账。费用报销单只是把分散的原始凭证给汇总下一起报销。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
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自制原始凭证丢失可至相关部门再打印一份。
原始凭证审核的主要内容
法律规定:《会计法》第十四条第三款对审核原始凭证问题作出了规定:
1.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审核原始凭证,这是法律职责;
2.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应对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也就是说,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审核原始凭证的具体程序、要求应当由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据此执行;
3.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主要审核内容:
1.发票的真伪辨别。以下为假发票:一是发票号码与单位归属地址不一致;二是地税局印制的大面额,凡是超过大面额的为假发票,国税除外;三是机打发票须到年月日,无到年月日为假发票。
2.发票是否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3.原始凭证的金额合计是否正确,且大小金额必须一致。
4.原始凭证是否有经办人签字。
5.签字手续及单据是否齐全,如招待费是否有分管批准,培训费、固定资产购置及大额支出是否有申请批示。
6.原始凭证的填写是否完整规范,包括单位、数量、单价、金额、规格型号等。
7.手写发票是否双面复印。
8.原始单据的粘贴是否规范。
9.原始单据是否有经办人签字。
10.汇总发票是否附有机打小票或销售清单,且盖有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11. 由于供货方原因无法取得有效凭证,是否向对方索取收据或其他证据,且盖有印章,并由证明人和经办人签字。
上一篇:财务人员记账的十条规范
下一篇:用一般户怎么代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