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三十八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提供劳务所得的来源地,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三种情形包括,预计工程作业或者提供劳务期限不足一个纳税年度,且有证据表明不履行纳税义务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者临时税务登记,且未委托中国境内的代理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或者预缴申报的。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
如果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且提供的劳务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则不论劳务发生在境内还是境外,都由该机构场所自行申报缴纳劳务所得企业所得税。
如果该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提供的劳务与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当劳务全部或者部分发生在境内时,该境外企业需要就发生在境内的劳务所得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满足税法规定的可以指定扣缴义务人的情形时,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劳务费的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境外企业为境内企业提供劳务费用税金怎么计算
1、境外单位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提供劳务
(1)企业所得税是无需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根据以上规定,如果该境外单位的服务发生地在境外,按上述原则,按劳务发生地确定属于境外所得。如果该境外单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据此,其来源于境外所得不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及其附加也无需代扣代缴。
根据财税[2009]11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3)印花税需要交纳:
公司缴纳技术合同印花税=签订合同服务费金额×0.003%,代扣代缴技术合同印花税=签订合同服务费金额×0.003%。
2、境外单位在境内向境内单位提供劳务
(1)企业所得税需要代扣代缴。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亦即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亦即: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计算公式:代扣代缴所得税税额=支付技术服务费×10%。
(2)营业税及其附加需要代扣代缴:
支付技术服务费时应按《营业税税目税率表》服务业税率5%,代扣代缴营业税。计算公式:代扣代缴营业税额=支付技术服务费×5%,及相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堤围费。
(3)印花税:同样需要交纳以及代扣代缴,计算方式如上所述。
综上,若境外单位提供的劳务是在境外完成的,建议境内企业在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境外单位完成劳务的地点是在境外,即在境外提供的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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