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如果是因任职或受雇取得了公司直接发放的端午节过节费,应该包含在当月的薪资里,由公司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
甲公司在2018年6月11日给全体100名员工发放端午节福利,每人300元。其中,管理人员10名,销售人员10名,生产人员80名,假设该业务需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共计1000元。
会计分录如下:
(1)计提福利费:
借:生产成本-福利费24000
管理费用-福利费3000
销售费用-福利费3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30000
(2)实际发放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30000
贷:银行存款29000
其他应收款-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1000
(3)申报缴纳时:
借:其他应收款-代扣员工个人所得税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1000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1000
贷:银行存款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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