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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来源:瓮安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2/24 16:15:34

1.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规定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2.扣缴个税

(1)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一般情况下,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如果是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由劳务派遣公司预扣预缴;如果是直接支付给派遣员工个人的,派遣员工的个人所得税应该由用工企业预扣预缴。

特殊情况下:

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如果对具体支付对象与数额具有实际的决定权(比如做工资表),则应该有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预扣预缴。

(2)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其产生的个税,由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企业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

残保金——按人数计算

《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另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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