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税函[2009]90号文件《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对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项目的管理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