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取得汇总开具的专用发票,没有一起获得防伪税控体系开具的相应《出售货品或许供给应税劳务清单》的,其进项税额不答应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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