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答;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产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十条,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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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税依据是什么答:1、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分别为:2%、3%、4%,其他地区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按税务总局规定的标准,即2%执行.
2、纳税人根据自行计算的预计增加率预缴土地增加税,对计算出的预计增加率大于且小于或等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5%.
3、对计算出的预计增加率大于200%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产的预征率均为8%.预计增加率根据《土地增加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
4、保障房仍暂不预征.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城市和国有工矿棚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暂不实行预征.
5、目前主要针对不动产和建筑行业采用预征办法,主要有5%、3%和2%的档次.预征增加税是一种出于税款均衡入库需要的预交方法,需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定税率或者征收率重新进行计算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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