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汽车销售企业将厂家免费提供的配件作为售后服务又免费提供给客户,应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进口配件及广告用品缴纳的增值税,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大华财税李国华】本人有不同的观点: 答: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也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需要做进项税转出的包括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贵公司为客户提供免费维修服务的材料或配件不属于上述应作转出的项目,所以不需要转出。同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视同销售的相关规定,免费维修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保修期内免费保修是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确认并缴纳了增值税,免费维修时领用材料和配件无须视同销售再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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