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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从被投资企业收回投资款项是否缴纳个税


来源:邢台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7/1 16:10:54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个人终止投资经营从被投资企业收回投资款项应该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投资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规定: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3)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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