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与境外投资方签订借款合同,在营改增之后,投资方取得借款利息收入,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第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条第(五)项规定,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营改增后,境外公司借款给境内公司,属于贷款服务,购买方在境内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境外公司应缴纳增值税,税款由境内购买方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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