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这就决定了分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应当由总公司汇总计算。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57号公告”)规定的“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原则,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比例计算出应纳企业所得税额后就地预缴,年终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缴应退税额,再按照规定比例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间分摊应缴应退税额,由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分别就地办理退补税款。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所得税筹划依据是什么?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主要依据就是57号公告,下文案例分析中需要用到的条款主要包括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
其中第六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的比例及分摊计算公式。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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