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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退税的进项税如何处理?


来源:邢台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7/8 10:00:38

一、待抵扣处理

现在我们对增值税申报表的填写是按国税公告2016 13号的规定填写申报表的:第26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那么外贸企业取得用于退税的专票是不是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呢?显而易见是属于的,财税2012 39号要求外贸企业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库存和进项税,若购进时无法确认是否用于出口的,也暂按出口货物核算;同时国税公告2012 24号规定,已申报抵扣的发票不得办理退税.也就是说,出口退税政策已经规定了外贸企业用于退税的进项是不能抵扣的(除非购进时就知道该业务是内销,或是直接视同内销征税的,那么可以直接认证抵扣,其他情况则需要开具《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来抵扣原未抵扣的进项税)

二、先抵扣再转出

多采用这种方式,即发票认证后直接申报抵扣,同时再再附表二第14栏做进项转出.根据上面的分析,这种操作是不符合退税要求的,但却有很多地区和企业采用这种方法,因为这种操作简单,也与记账能对应起来.但是该种操作具有两点风险:一是抵扣了忘记操作转出,国税公告2012 24号规定已抵扣的不得退税,对于忘记做进项转出的外贸企业来说,抵扣了,还又申请了退税,这是不允许的;二是对于那些有内销的外贸企业来说,这种做法有时候会使外贸企业先用出口的进项抵扣内销的销项,让企业打时间差.这两种风险都是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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