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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税率下的买一送一税务处理怎么做?


来源:廊坊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10/3 11:27:32

(一)增值税

赠送在增值税处理上视同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四条(八)项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

(二)企业所得税

“买一赠一”方式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该“送”不作为赠送处理,而是含在总的销售收入之中,并加以分配。可见在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处理上,对该“送”的规定不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所谓捐赠,也称对外捐赠,《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第一条明确:“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所谓组合销售,又称配套销售,是指相关商品组合成套出售的方式。组合的商品必须是顾客需要的商品,且相互之间有一定的内在联系。赠送的商品可以理解为实物折扣,如果开具发票的,顾客买和商家送的商品开在同一张发票上。这样也符合国税发〔1993〕154号和国税函〔2010〕56号关于“可按折扣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买一送一账务处理怎么做?

例:某大型商场(一般纳税人)在5周年店庆期间对康佳电视进行“买一赠一”活动,买一台电视送一个收音机。其间共销售电视50台,单台不含税价5000元,购进成本为每台4600元;赠出微型半导体收音机50台。每台市价80元,购进成本为60元(均不含税)。商场只就50台电视开具了销售发票。会计对赠品处理如下:

借:销售费用 —促销费 3000

贷:库存商品—收音机 3000

由于发票开具的不符合规定,这50台收音机要按售价4000元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按毛利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元。不调账。

综上所述,实际工作中,对“买n送n”、“随货赠送”的销售方式要区别情况对待:符合税法规定的形式要件和有偿赠送的实质要件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无差异,没有纳税调整;两个条件不同时符合的要对赠品征税,处理上类似于对外捐赠。这也提醒企业无论采用什么样营销策略,必须注意税法上的规定,做好总体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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