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项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项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2014年因未取得发票而暂估计入费用的支出,如果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能取得有效凭证,则该支出可以在2014年度税前扣除;如未在2014年度税前扣除,可在取得相应凭证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追补至该费用发生年度扣除。
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相关规定,如果这张跨期发票属于销售方未按纳税义务时间开具的,将无法正常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跨期发票的形成
企业真实发生的费用,如果报销及时,可以在当年据实扣除;而由于种种原因,企业总会存在部分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能在关账前取得发票,或虽已取得发票但来不及在关账前报销的情况。很多企业将此部分费用支出在次年报销时计入次年的损益,从而形成了跨期发票的问题。
以2017年度为例,企业取得的跨期发票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2017年度列支的成本费用发票开票日期为2016年度的;
2、开票日期为2017年度的成本费用发票在2018年度入账;
3、2017年末结账前能够确认属于2017年度的成本费用发票无法及时取得入账;
4、结账后发现开票日期为2018年度的成本费用发票实质上属于2017年度的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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