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固定资产减值发生当期的所得税处理
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时,固定资产减值当期的利润总额中已扣除了减值损失,在不考虑永久性差异及其他时间性差异的情况下,当期的应税所得为利润总额加上所计提的减值损失,并以此为基础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同时,按照收入与费用配比的原则,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应当承担与之相配比的所得税费用,因此当期确认的所得税费用金额会小于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其差额为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金额。该金额作为递延税项,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列示。
二、固定资产发生减值以后期间的所得税处理
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作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不仅影响减值当期的所得税费用,而且对以后期间的所得税费用也会造成影响,因此要认真处理好。这里的关键是要把握住减值损失的转回方式及其时间,具体涉及以下三种情形:
1.因折旧政策调整而转回减值损失。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税所得,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此时会计折旧费与应税折旧费之间的差额即为因折旧政策调整而转回的减值损失,应调整增加转回期间的所得税费用。
2.因固定资产价值恢复而转回减值损失。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如果原导致减值的各项因素发生变化或者已经消除,使固定资产的价值得以恢复,应当对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予以转回;同时,还应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可能出现全部恢复或部分恢复两种情况。全部恢复是指期末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等于或大于不考虑减值因素时的账面价值;部分恢复是指可收回金额大于期末减值测试前的账面价值,但小于不考虑减值因素时的账面价值。 3.因处置固定资产而转回减值损失。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转让、报废等,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处置损益应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但是,如果该项固定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与计入应税所得的金额可能存在差异。此时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为:处置收入-(固定资产原价-累计折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清理费用;计入应税所得的金额为:处置收入-(固定资产原价-不考虑减值因素情况下计提的累计折旧)-清理费用。两者之间的差额即为因处置固定资产而转回的减值损失,应调整增加处置期间的所得税费用。
该项损失在未经税务部门核准之前不能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待税务部门核准可从应税所得中扣除该部分损失时再予以转回。除此之外,按照谨慎性原则,只有当未来期间有足够的应税所得时,固定资产减值损失方可确认为递延税款借项或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反映,否则不能确认。
哪些资产减值损失可以转回,哪些不可以转回?
1、可以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一些比较短期的减值或者跌价准备可以转回,主要有存货跌价准备、坏帐准备、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消耗性生物资产跌价准备、贷款损失准备、未担保余值减值准备、损余物资跌价准备、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值准备、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等。
2、不可以转回的资产减值损失:一些长期的减值准备不可以转回,主要有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工程物资减值、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商誉减值准备、采用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探明石油天然气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减值准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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