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因此,如果是是本应冲账的发票误认为报销了,则这样做会计分录:
请款时:
借:其他应收款--某某员工
贷:现金/银行存款
拿到发票“二次报销”(即冲账)时:
借:管理费用
贷:其他应收款--某某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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