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施行时间。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企业员工因公出差实际支付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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