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规定,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领用贵公司购进材料,材料款抵顶应付贵公司工程款行为,购入材料的所有权已由贵公司转入施工方,贵公司减少应支付工程款项。贵公司属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行为,应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