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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发展公司的前期费用税务方面如何处理?


来源:秦皇岛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6/11 11:08:17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均未见对开办费做出明确规定,只是在第70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按此规定精神结合税法原理考虑,执行新所得税法后开办费应该按不少于3年的期限内摊销。

(2)至于待摊投资性质的费用性支出,税法中没有特别的规定,按相关税法精神看,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只要是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所发生的为建造固定资产所必须的、与固定资产的形成具有直接关系的支出,都应作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的组成部分。

企业可以比照上述原理分析各项费用,以确定会计和税务处理方法。 税收,是国民经济最为重要的调节器,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法律愈发繁杂,税收调整愈发频繁,作为企业财务人员,掌握着企业的税收命脉,迫切需要综合的税务管理能力,加入税务经理专修班,掌握税务实务、税务筹划、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拓宽税务处理软技能,成为优秀的财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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