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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估收入是否暂估销项税?


来源:承德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8/12/26 11:02:02

答:会计学堂小编了解到,根据合同确认的暂估收入同时暂估了销项税,理论上应同时申报纳税,填在申报表未开票收入。但是由于收到发票后再未开票收入除填负数金额很多地方税务做了限制需要专管员审批交一些资料处理麻烦,所以一般先暂估税金,实际开票时在缴纳相关增值税及附加税等。所得税计算时需考虑暂估收入部分。

同时,暂估的收入是要交税的 ,在申报12月的增值税的时候要在未开具发票一栏填写,在填报1月份的报表时在未开具发票一栏填写暂估的负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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