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关键看与之相关经济业务与发票之间关系是否“虚”。通过了解,笔者认为这些经济业务不应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它的关键点在于提货单的转移能否视货物转移,同时进一步剖析了这些经济活动“不虚”的实质,以辨明这三家公司之间涉及增值税开票不是虚开。
提货单代表行使所提货的所有权的凭证。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因为内贸提货单具有货物的不可抗辩的物权凭证的性质,因而在内贸提货单买卖关系中,内贸提货单的交付应视为内贸提货单所标明的货物的所有权的转移,货物的风险责任也随之转移。
从取得增值税发票企业的财务处理上看,往往有如下特征:虚拟购货,签订假合同或根本没有采购合同。
总之,在购销经济活动中,票、货、款必须一致,否则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一旦抵扣,无论是真票假开还是假票真开,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