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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