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收取的标书款,会计上不要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等收入类科目,而应计入"其他应付款",以强化其专款专用的非经营性性质,即专项用于如标书编制、印刷、公告和外聘专家评标等费用,若存在贷方余额则转为冲减管理费用.同时,收取款项时应向对方开具收据,而不应开具发票,这既是为表明其非经营性性质,同时也是遵从《发票管理办法》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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