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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预算法助推税收法改革


来源:西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0/18 10:40:23

新预算法地改革也推动着税收法地改革,更多详情可以看下文......

新年伊始,完成20年来大修的《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正式付诸实施,这是我国财税法治建设乃至整个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事件。作为统摄具体财政收入、支出和监管制度的“财政宪法”,预算法旨在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因而对税收工作也自然具有指导性和约束力。尤为值得关注的是,新预算法呼应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充分彰显了法治在税收工作中的重要性,体现了依法治税“新常态”下的新理念、新思维、新方式。

禁下税收指标重申税收法定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的帝王原则,其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征税合法,即征税机关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实体内容和程序要求征收税款。换言之,征税的依据只能是税法,依据税法规定的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优惠得出应征收多少税款,就应征收多少税款。

客观地说,过去在我国某些地方、某些领域,确实存在着“按指标征税”而非“依法征税”的思维模式。为了服务于招商引资、完成上缴任务等,地方政府往往倾向于突破税法的既有规定,或进行“低税竞争”、与其他地区争夺税源,或收“过头税”、预征将来可能的税收。这固然源于“唯GDP”政绩观等主观认识偏差,但与制度的偏失也不无关系。为直接的是,修改前的预算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将应当上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金库,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这里的“上缴任务”在实践中往往被解读为“税收指标”存在的法理依据。可喜的是,新预算法取消了这一规定,并且在第五十五条专门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下达收入指标。”这就从法律层面确立了对税收指标的“禁令”,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和四中全会提出的“加强财政税收领域立法”等要求相契合,是对税收法治的重申和坚守。

还需要特别阐明的是,不仅税收指标和任务不能据以征税,预算中的收入内容也不能成为征税的依据。预算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主要是针对支出预算而言的,未经预算审批通过则不可开支,而收入预算则只是一种预测性的估算,主要是根据经济发展态势和往年征收情况来判断本年度的可能收入,从而“量入为出”、控制赤字规模。假使某年的经济形势发生了预算编制时没有预料的变化,致使预估的收入预算无法实现,此时若依预算而非法律征税,不但有违税收法定的要求,而且可能带来“顺周期调节”的问题,使得征收部门倾向于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预算而收过头税、“雪上加霜”,或是在经济运行过热时反而“放水养鱼”、“热上加热”。因此,应当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坚持以税法规定为征税依据,而不能为了完成预估的收入预算而多征或少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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