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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来源:西宁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2/12/28 17:39:59

一、基本规定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二、具体规定

(一)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

(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以提供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佣金、酬金、管理费、服务费、经手费、开户费、过户费、结算费、转托管费等各类费用为销售额.

(三)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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