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要求
5.1.1 挖掘作业前,项目部应根据设计文件,检查地下已有的设施,如电气电缆、通讯电缆、排水沟、地下管道等情况,并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JSA),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地下已有设施位置必须在现场做好标记、标识。在铁路路基 2m内的挖掘作业,须经铁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5.1.2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和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应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或不超过5m,地质条件和地下管线、电缆复杂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要经过专家论证。作业过程严格按方案执行。
5.1.3 施工人员作业前必须经过安全技术交底,并认真作好安全技术交底记录。对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项目部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生产、设备、消防和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施工人员提出具体要求。
5.1.4 施工作业前必须对所使用机具进行认真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认真作好检查记录。
5.1.5 项目部在土方开挖作业前,填写“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记录表”。作业过程中设专人对开挖过程进行全程监护,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或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
5.1.6 在开挖过程中,如果发现有地下不明物(如电缆、电线、地下管道等)或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立即暂停开挖工作,待项目部组织有关部门现场察看并有处理方案后,再恢复施工。
5.1.7 在坑、沟槽内作业过程中,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5.1.8 施工结束后,应根据要求及时回填,并恢复地面设施。
5.1.9 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规定的问题,应立即组织整改,并记录存档。
5.1.10 基坑、沟槽周边应设置防护栏杆并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护栏离边口的距离不小于50cm,深基坑周围的防护栏必须使用刚性防护栏,自上而下用安全立网封闭。在道路和通道边的基坑或沟槽,夜间必须设置警示灯。
5.1.11 开挖出来的土方按规定堆放整齐或及时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多余土方和建筑垃圾及时清理出作业现场。
5.1.12 土方、建筑垃圾外运及回填土回运前,必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做好车辆经过路线沿途保洁措施。
5.1.13 开挖土方时,要有足够的抽水、排水和预防塌方的设施。
5.1.14 土方开挖,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视土质状况采取放坡(斜坡、台阶式坡)或支撑等方式,保证开挖边坡的稳定,同时采取有效的排水措施,防止基坑被水浸泡。技术负责人设计斜坡或台阶,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附表1。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执行。
5.1.15 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2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深度大于1.2米的坑、槽,必须在开挖中采取放坡或支撑等措施。
5.1.16 对于深度大于1.2m的沟槽,在沟槽开挖后,必须每隔50m设置一处过沟安全通道(钢制或木制),通道宽度不得小于80cm,通道两侧必须带1.2m高扶手和180mm高踢脚板,且通道设置与地面必须牢固固定。对于宽度较大的沟槽,在设置安全通道时,应根据结构需要考虑下部支撑。
5.1.17 对于狭窄沟槽、基坑的开挖施工,在开挖作业中必须根据土质情况采取放坡、全部或局部加设支撑等措施,以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
5.1.18 在挖掘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
5.1.19 挖出物或其它物料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1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窨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应将松散的土壤或石头从坑道侧壁上除掉。
5.1.20 在坑、沟槽的上方或附近放置物料和其它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设置护坡措施或障碍物,并设置警示标志。
5.1.21 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时,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保证排水设备的正常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5.1.22 如果有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它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挖掘作业。
5.1.23 挖掘施工人员数量应限制在该工程需要数量范围内。人工挖掘作业人员之间要保持不小于2.5m的安全距离。多台挖掘机同时作业,挖掘机间距离应大于10m。配置的紧急救护设备应随时备用。
5.1.24 邻近结构物挖掘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5.1.25 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它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它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人员免受伤害。
5.1.26 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挖掘,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挖掘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
1.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
2.建筑物距挖掘处有足够的距离;
3.挖掘工作不会对人员造成伤害。
5.1.27 在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施工区域挖掘时,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并采取相关措施,如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
5.1.28 使用机械/大型设备挖掘应遵循以下要求:
1.项目部确保进入现场所有机械/设备完好,符合设备安全使用条件。
2.操作员应持有有效的作业人员操作证。
3.操作员要每天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并记录安全状况。每天的检查记录应保存或附在机械/设备上。
4.机械/设备工作时要有合格的人员指挥操作。
5.除指定的合格人员外, 不允许任何人进入机械/设备的作业区域,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5.1.29 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人员通道或道路上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