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设置账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之规定,地税机关可对对其实行定期定额(简称"双定")征收应纳税款.
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方法核定应纳税额;或参照同类型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对纳税人经营收入、所得情况进行调查,比对分析,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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