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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


来源:岳阳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5/27 13:52:11

关于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目前暂无明确的规定,实务中也是做法不一,总的来讲主要有以下两种意见:一是,,将单位负担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计入"管理费用";二是,参照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的会计处理,首先计入"应付福利费",应付福利费不足列支部分再计入成本(费用).

对于上述实务中的两种意见,小编认为第一种更为合理,即单位负担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应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因为即使对于单位负担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也只是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才能在"应付福利费"列支,并不得造成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比例一般不但远高于工资总额的4%,一些单位甚至远高于应付福利费的计提比例14%,且目前已明确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的基本和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等几项保险费的比例之和就已差不多达到工资总额的14%,除此以外,"应付福利费"科目还有其他核算内容,如果再列支补充住房公积金,必将使"应付福利费"出现赤字.在各项补充保险从"应付福利费"列支但不得使"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的前提下,要求补充住房公积金也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显然是不现实的.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会计准则,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均应按职工薪酬处理,并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和当期费用.相应地,补充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也应按此原则处理,但田丁新准则只是从2007年开始在上市公司施行,因此作为非上市公司的其他企业发生的补充保险和补充住房公积金,还是应该按原有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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