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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人员在复核现金收款和付款凭证时,应注意的内容


来源:株洲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3/4/21 8:39:17

一、出纳人员在复核现金收款凭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

(1)现金收款凭证的填写日期是否正确。现金收款凭证的填写日期应为编制收款凭证的当天,不得提前或推后。

(2)现金收款凭证的编号是否正确。主要是复核凭证是否按本单位规定的分类编号方法连续编号,如有重号、漏号或不按日期顺序编号等情况,应将收款凭证退回制证人员,予以更正或重新填写。

(3)现金收款凭证记录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正确,其摘要栏的内容与原始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相符。

(4)使用的会计科目是否正确。如果发现科目使用错误或记帐方向错误等情况,应立即退回制证人员,要求更正。

(5)复核收款凭证的金额与原始凭证的金额是否一致。

(6)复核收款凭证“附单据”栏的张数与所附原始凭证张数是否相符。

(7)收款凭证的出纳、制证、稽核、记帐、会计主管栏目是否签名或盖章。如有漏签,要补签后再收款。

二、出纳人员在复核现金付款凭证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涉及现金和银行存款之间的收付业务,即从银行提取现金或以现金存入银行,为了避免重复,只按照收付业务涉及的贷方科目编制付款凭证。

(2)现金付款凭证如出现红字时,实际经济业务应是现金收入的增加,但在处理时,为了避免混淆,出纳人员在凭证上加盖印章时,仍应加盖现金付讫章,以表示原经济业务付出的款项已全部退回。

(3)发生销货退回时,如数量较少,且退款金额在转帐起点以下,需用现金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不得以退货发货票代替收据编制付款凭证。

(4)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始凭证的名称、金额、经济内容等,经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代替原始凭证。如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同行人证明,并由主管和财务负责人批准,方可代替原始凭证。

(5)“原始凭证分割单”可作为填制付款凭证的依据。但出纳人员需要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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