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
我公司一项发明专利已经取得授权,但是之前我公司把所有的研发费用都费用化了。请问:现在能不能把已经费用化的转出然后资本化?
答:不能。发明专利授权并不意味着研究成果或技术终会成功,同时会计准则基于谨慎性原则对于自创无形资产研发过程中发生的支出进行资本化有严格的条件和限制。
问题二:
我公司正在进行专利技术的研发,领了一些公司的原辅材料。老师,听说这种情况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是吗?
答:企业研发过程中领用的原辅材料,是为研发产品服务,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问题三:
我公司进行新工艺的研发,但是研发失败了,并且造成了一定损失。请问:该损失中包含的领用材料的是否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研发过程中的损失属于可以预见的损失,属于正常损失,不是非正常损失。《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所以,在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失败损失耗用的材料进项税额不用做转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