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需要单独计算停工损失的企业,可以在"基本生产成本"明细科目下设置"停工损失"明细科目,以汇集和分配基本生产车间因停工而发生的各种费用.
停工损失包括停工期内所支付的生产工人工资和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所耗用的燃料和动力费,以及应负担的制造费用.
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内的费用,应当采用待摊、预提的方法,由开工期内的生产成本负担,不作为停工损失.
如果是季节性停工,仍然计入原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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