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中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机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如果总店和分店在同一县或市则不需要视同销售.
会计分录如下:
总店:
借:内部往来-分店
贷:库存商品
分店:
借:库存商品
贷:内部往来
上一篇:商会会计表凭证科目怎么设?
下一篇:总公司的固定资产无偿调拨给分公司怎样做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