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征性收费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按纳税人当月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提供的同类应税劳务或者销售的同类不动产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因此,母公司将厂房提供给全资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象征性地收取一点租金,按上述规定,提供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上述顺序核定其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