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小企业尚未摊销的各项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计提方法: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也就是此笔费用在筹建期内摊销即可。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当期已经发生/支出,应在1年以上的期间内分期摊销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的支出。主要包括开办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和股票发行费等[1] 。应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能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