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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销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


来源:北京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10/27 9:53:45

答:企业可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实际资产损失,比如企业债务人发生破产清算,资不抵债造成的债权损失;另一种是法定资产损失,比如金融企业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的可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两种方式计算出的资产损失均可以税前扣除,并行不悖

在金融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过程中,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问题一直是困扰金融企业财务人员及税务人员的一大难题,也给金融企业带来了一定的涉税风险。目前来看,大家争论的焦点主要在于计算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时,如何理解“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下面我们将分两个部分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第一个部分主要了解目前两种观点下的税务处理,第二个部分主要介绍实务中企业和税务主管部门通常的做法。

现行政策下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两种不同理解

(一)相关税收条文

2015年1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用来替代已经失效的财税(2012)5号文,从内容上来讲,财税(2015)9号文是对财税(2012)5号文的全面延续,两者对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的规定也完全一致,具体如下:

1、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2、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两种理解

从字面上来看,财税(2015)9号文对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税前扣除问题做了详细的表述,但是在实务工作中,却对此产生了两种不尽相同的理解及税务处理方式。

1、理解一:根据上述规定,在计算金融企业当年准予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时,对于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在没有超过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余额时,就不用做任何纳税调整,这是很多企业和个人的理解。

2、理解二:金融企业当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本年核销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这是目前金融企业在实务中计提当年可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过程中最普遍做法,也是目前税会差异调整过程中的一个争议点,第一种观点持有者认为如果采取第二种计算方法,存在同一笔损失税前重复扣税的问题。两种处理方式的差异,我们通过以下案例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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