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会〔2016〕22号文件出台前,企业对“待认证进项税额”是核算在“其他应收款——待认证进项税额”借方,期末对本科目进行重分类,列示为资产负债报表项目“其他流动资产”项。在财会〔2016〕22号文件出台后,企业需要将原“其他应收款——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借方,转到新二级科目“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待认证进项税额”仍重分类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其他流动资产”项目,故对资产报表列报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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