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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