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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范围的界定


来源:杭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10/19 9:00:39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可见,增值税的固定资产范围比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范围要小,不包括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

在日常管理中要准确把握固定资产标准,防止纳税人进行虚假抵扣,比如将购入非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在开票时通过变换产品名称变相多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又如将建造房屋、基础设施等不动产耗用的钢材、水泥等建材产品分解开票、付款,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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