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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规定


来源:杭州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10/19 9:01:04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 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2017年7月1日起,由于简并增值税税率,取消13%税率,因此扣除率调整为11%,但是如果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是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扣除率仍为13%。这里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企业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是准予抵扣的。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计算时可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 %)x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x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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