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我想问一下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财税[2005]186号文件中规定:上述优惠政策审批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果企业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提示:文件中规定的优惠政策从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当年开始享受,在2008年底之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