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冲减先前的暂估。
然后按发票的内容记账就可以了。
如果之前的暂估与现在收到的发票上的内容不同,就还需要冲减生产成本了。
【例】2010年8月5日A企业从B企业购入甲材料2 000千克,买价5 000元,增值税发票上的增值税额为850元,供应单位代垫运杂费600元。材料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甲材料 5 55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92
贷:应付账款——B企业 6 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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