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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进项税额是怎样计算的


来源:宁波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24/2/19 9:38:13

答:进项税额实际是已经支付出去的钱,在编制会计凭证的时候应该记在借方。企业的销项税额扣减进项税额后才是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却不是所有的进项税额都可以进行抵扣的,要想正确的计算进项税额,就必须了解发生的经济业务中哪些进项税额可以用来抵扣,哪些是不能用来抵扣的?

1、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海关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农产品的扣税额

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4)运费计算的扣税额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计算公式: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7%)

注:其中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和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它杂费。但是在购进免税产品以及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运输费用是不允许抵扣的!

2、不准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一)票款不一致不能抵扣

国税发192号中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二)对***不能抵扣

"对***"是指购货方在发生"销售退回"时,为了规避开红字发票的麻烦,由退货企业再开一份销售专用发票视同购进后又销售给了原生产企业的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中有规定,企业如果发生销货退回行为,应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如果不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重***的增值税额将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减,因此将会被重复计税,增加税收负担。

(三)没有销售清单不能抵扣

供应商未开具销售清单而开具了“材料一批”、汇总运输发票、办公用品和劳动保护用品的发票不能抵扣。

国税发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集体福利的专用发票不得抵扣

购进货物如果用于企业职工福利,专用发票不能用来抵扣,像企业购买的饮水机、饮用水、微波炉。

(五)非正常损失材料发票不得抵扣

发生非正常损失的材料和运输费用中含有的进项税金,例如,工地上被盗窃的钢材、水泥,由财税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三)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获得的专用发票超过360天

根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十、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基于此规定,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超过法定认证期限360天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的规定

(1)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已经抵扣进项税额,但由于事后改变用途或者由于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出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时,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该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3)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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