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可以。
营改增后,过渡期发票规定如下:
1、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
2、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 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3、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 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 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 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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