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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的会计处理详解


来源:宁波仁和会计培训学校时间:2019/6/14 9:14:54

(1)企业取得买断项目优先收益权作为无形资产管理,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价,按合同约定的年限摊销.

(2)企业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比例(或数额)计划优先取得合作项目的收益,作为实现的营业收入处理.这里的营业收入似采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较为合理.

在实际工作中,经常遇见的是投资项目固定比例分利的情况.应该指出,固定比例分利合同,并不受国家法律保护.*6人民法院曾于1990年11月印发的法(经)发[199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明确指出:"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为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如果遇到此种情况时,或提请企业予以调整规范,或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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