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可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这样考虑:
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上一篇:以资抵债该如何入账处理呢?
下一篇:收到所得税退税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