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
问:享受水泥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产品有何要求?
答: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掺加的废渣必须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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