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开办费不应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其他资产”项下,而是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若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性全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再留到以后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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